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