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