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贸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成立。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