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四条 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