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