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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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