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