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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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