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