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