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