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