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