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节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本节中所称水污染、污染物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 第三十八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 第三十九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