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八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