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