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