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三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