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