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一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