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