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