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