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