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