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