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搜救情况;
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