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