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损失结果可能失实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