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依法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测试,并取得书面检验、鉴定或者测试报告作为调查取得的证据。 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进行过检验或者鉴定的人员,不得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检验、鉴定人员予以聘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