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的内河交通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根据调查的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