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对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