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内河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限不明的,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在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送,同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的内河交通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报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