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