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被引用 民兵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