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被引用 民兵工作条例第九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