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