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