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