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