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