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