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被引用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