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