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