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