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