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