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