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